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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苏0205破24号通知书(债务人、银行、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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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省******人民法院 通知书 (****)苏****破**号 **爱维斯机械有限公司及公司的有关人员等: ****年*月**日,本院依法裁定受理**爱维斯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依法指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你单位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五条之规定,自即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你单位及公司的有关人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你单位应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如拒不提交或提交的材料不真实,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二、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三、自本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根据本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未经本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及时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随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特此通知 二○二五年三月三日 **省******人民法院 通知书 (****)苏****破**号之一 ****年*月**日,本院依法裁定受理**爱维斯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依法指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你单位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有关**爱维斯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法律执行程序一律终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爱维斯机械有限公司在你单位的账户,只许进账,除本院批准外不得出账; 二、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爱维斯机械有限公司在你行开设的账户只限于**爱维斯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使用,**爱维斯机械有限公司原使用的印鉴更改为**爱维斯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印鉴。 特此通知 二○二五年三月三日 **省******人民法院 通知书 (****)苏****破**号之二 ****年*月**日,本院依法裁定受理**爱维斯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依法指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你单位管理人。你单位应在****年*月**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讯地址:**省***环科园**路***号卓易公馆西栋**楼,联系人:吴涵,***********),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爱维斯机械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尽快向**爱维斯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二○二五年三月三日 附件 通知书(债务人、银行、债权人)**爱维斯.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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