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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永宁汇发村镇银行望远支行装修工程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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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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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XXXXX报名成功 2018-07-16 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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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宁夏永宁汇发村镇银行望远支行装修工程招标公告

 

为保证宁夏永宁汇发村镇银行望远支行装修工程的招标工作顺利进行,特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标事项

(一)招标内容:宁夏永宁汇发村镇银行望远支行装修工程

(二)工程地址:宁夏永宁县望远镇双庆路与凤凰南街交汇处

(三)建筑面积:具体装修改造见施工图、工程量清单

(四)工期期限:合同签订后60

(五)工程质量:合格

(六)项目联系人:孙有宵

(七)联系电话:0951-8611545  18195121220

二、资质要求

参加投标的公司注册地址及经营场所为宁夏本地独立的企业法人,正常经营二年(含)以上,注册资金200万元(含)以上,必须具备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承包)二级以上(含二级)资质,近二年有银行同类项目同等工程量实施案例;拟派项目经理为建筑工程专业,具有全国注册二级建造师证(含)以上资质,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与其他企业合作过程中无不良记录。

投标单位在报名时需携带以下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副本、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书、外地进宁建筑业企业登记备案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企业简历,至少要介绍公司规模、公司资质、员工构成、信用记录和业绩情况,近二年来银行营业网点装修完成工程情况,提供企业近二年装修合同复印件;

(三)针对本次项目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四)法人代表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拟派项目经理简历,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安全证、毕业证书及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六)县级以上检察机关出具的无行贿犯罪记录、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信用等级查询结果、银行资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七)提供委托代理人、拟派项目经理近六个月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的原件和复印件。

以上资料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必须加盖行政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并装订成册。

三、报名时间及地点

报名时间:报名企业须在2018722日上午1100前将企业资质资料送交宁夏永宁汇发村镇银行综招标办进行资格审核及报名(不接受电话报名)。如符合资质的投标人不够三家,则公告期自动顺延。

报名审核人:孙有宵

电话:0951-8611545  18195121220

监督电话:0951-8611540

报名地点:永宁县胜利路杨和四期北门1号营业房二楼综合管理部

四、招标文件发放

本项目收取招标费200元(不予退回),投标保证金10000元。报名企业资质审核完成后,宁夏永宁汇发村镇银行招标办将电话通知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凭缴费凭证领取招标文件。

缴费账户信息:

(一)保证金账户

  户名:宁夏永宁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8710220150000043010

开户行:宁夏永宁汇发村镇银行胜利支行

(二)招标费账户

  户名:宁夏永宁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支行

  账号:871022016301990001

  开户行:宁夏永宁汇发村镇银行胜利支行

报名企业请在缴款凭证中注明:公司名称、“招标费”或“保证金”字样。投标保证金的缴纳必须通过公司账户,以转账的方式转入规定账户,不允许以现金方式缴存。

五、投标及开标

具体开标时间、地点另行通知。需要到施工现场进行实地勘察的投标人可联系项目联系人,由项目联系人进行现场说明。本工程预算费用、工程设计费用由投标人自理。

六、中标原则

在招标人价格承受范围内,且满足招标人所有需求的情况下,坚持合理低价中标原则。

七、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一)未中标公司的投标保证金在开标后凭票到本行以转账方式全额退回原账户,中标公司的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退回;

(二)中标企业按中标价的5%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中标人供货完成经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退还,但此时如果存在合同争端并且未能得到解决,那么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延长到争端最终解决完毕。

八、付款方式

工程竣工后由第三方审计公司审计结束交付我行验收使用后,工程款付至决算金额的95%;决算金额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待质量保修期(一年)结束后的一个月内退还,若有质量问题,则将质量保证金作相应扣减或依据有关规定解决。

九、其他

(一)不论投标人是否入围投标或是中标,投标所发生的有关费用均由投标方承担,招标方不支付任何费用。

(二)确定中标单位后,宁夏永宁汇发村镇银行与其签订合同。

(三)本次招标相关要求,以宁夏永宁汇发村镇银行最终发出的招标文件为准。

(四)本公告由宁夏永宁汇发村镇银行负责制定、修改,最终解释权属宁夏永宁汇发村镇银行

 

 

宁夏永宁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8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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