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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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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一、项目编号:Z-GB************JJG 二、项目名称:***行政中心****-****年度安保服务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七兵堂国际安保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七兵堂国际安保集团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机关事务管理局 地址:****府路***号***行政中心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七兵堂国际安保集团有限公司对***行政中心****-****年度安保服务项目(编号:Z-GB************JJG,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经补正,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投诉人投诉事项归纳为:***安保集团有限公司、***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明道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涉嫌串通投标。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本项目除基本资格条件和“须具有**机关颁发有效期内的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特定资格要求外,未对供应商其他资格做出限定,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均可参与,***安保集团有限公司、***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明道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通过本项目资格条件审查,具备参与本项目响应的基本条件。经审查,投诉人主张“***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和**明道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客观分值失分率高;**明道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标书制作在投标人资信出现错漏;参与投标且投标结果呈现相似性;***安保集团有限公司和安邦护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成立****安邦护卫有限公司;用手机和微信联系”,投诉人未提供具体有效的事实依据和证明材料,不足以证明以上投标供应商存在《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串通投标行为。在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集采中心和以上投标供应商分别对前述事项进行了解释说明,经对投标文件审查亦未发现存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视为串通投标的情形。投诉调查处理阶段,经对相关企业信息审查亦未发现以上投标供应商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情形,不违反《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投诉人仅以“失分率如此之高”“标书制作出现如此大的错漏”“共同参与并且结果高度相似”“共同成立了****安邦护卫有限公司”即主张“涉嫌串通投标”“参与投标目的不纯”“有着密切的利益关系”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结合以上三家投标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和开评标过程情况,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六、其他补充事宜 ***财政局 ****年*月*日 附件信息: 投诉处理决定书(温财执法〔****〕*号).pdf (*.*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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