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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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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一、项目编号:绍柯采[****]****号 二、项目名称:****年鲁迅高级中学宿舍家具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美丽人家家居有限公司            地 址:***柯桥区福全街道大生村*幢            被投诉人:**鲁迅高级中学、************            地 址:******城南大道***号、******朝皇路正大综合楼***室            序号相关供应商供应商地址***中仁贸易有限公司***袍江**路以东*幢***室 序号当事人当事人地址***圣力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柯桥区平水**水街村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关于****年鲁迅高级中学宿舍家具采购(绍柯采〔****〕****号)的质疑答复不满,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补正资料,本机关于****年*月**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向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投诉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美丽人家家居有限公司诉称: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评标基准价认定错误,造成评标结果错误。 本项目以**中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仁公司”)所投报的价格人民币******元作为评标基准价,明显认定错误。 事实依据:参与本项目投标的供应商共计*家,报价自高到低分别为:***万元、*******元、*******元、*******元、*******元、******元、******元(中仁公司),且本项目限标价为人民币*******元。中仁公司的报价不但只是限标价的**.**%,而且不足其他供应商最低报价的**%(仅**.**%),该报价明显存在恶意报价,且明显低于实际成本。同时本项目招标文件前附表中明确载明“投标报价出现下列情形的,投标无效:▲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未能按要求提供书面说明或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报价低于项目预算**%的投标报价,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成本测算资料,未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成本测算资料的,将被视为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 综上,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的报价明显属于非正常报价,应属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无效情形。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号令)第六十条:“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标处理”的规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号)第十八条第一款等规定,“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规定。 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请求:*.被投诉人在投标过程中报低价恶意竞争,应予以作无效标处理。同时对此次投标存在的严重围标串标行为,进行依法查处,还政府采购和招标活动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环境。 *.此项目存在围标串标的行为,且以本应无效的报价作为基准价,应依法重新确定基准价和候选中标人。 ****年*月**日,本机关依法向被投诉人**鲁迅高级中学、************和相关供应商**中仁贸易有限公司、**圣力家具制造有限公司送达了《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副本发送通知书》。****年*月*日,本机关收到被投诉人**鲁迅高级中学和************的答辩书。相关供应商未提供答辩书。 被投诉人**鲁迅高级中学、************辩称: 经评审小组认定**中仁贸易有限公司投标报价文件中提供的成本测算足以证明其报价的合理性。综上所述**中仁贸易有限公司投标报价合理合规。 本机关审查查明: 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绍柯采〔****〕****号),采购预算金额***.**万元,采购标的为宿舍家具,采购人为**鲁迅高级中学。****年*月**日在**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公告,****年*月**日更正采购文件,****年*月*日开标并发布采购结果,共有八家供应商投标,中标单位为**圣力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年*月*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递交了《质疑函》;****年*月*日,被投诉人对《质疑函》做出了回复。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处理依据:本机关认为: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公开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的“报价要求”明确投标报价出现下列情形的,投标无效:▲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未能按要求提供书面说明或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报价低于项目预算**%的投标报价,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成本测算资料,未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成本测算资料的,将被视为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经审查**中仁贸易有限公司提交的投标资料,**中仁贸易有限公司在“报价文件部分”提交了“报价情况说明”,解释了其报价低于项目预算**%的合理性原因,提交了成本测算资料,并承诺不影响产品质量,能够诚信履约。评标委员会认可了**中仁贸易有限公司的“报价情况说明”。投诉人主张“评标基准价认定错误,造成评标结果错误”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处理结果:综上,本机关认为投诉人对被投诉人关于****年鲁迅高级中学宿舍家具采购(绍柯采〔****〕****号)的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六、处理日期:****年**月**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执法机关:***柯桥区财政局 *、联 系 人:王晖 *、联系电话:******** 打印版-****年鲁迅高级中学宿舍家具采购(绍柯财执法〔****〕*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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