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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龙圩区财政局关于广平镇平地村地黎食用菌工厂化工程建设投资设备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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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一、项目编号:WZZC****-J*-******-GXSW 二、项目名称:****地村地黎食用菌工厂化工程建设投资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千恒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省*******嵩山路***号赫时大厦**** 被投诉人:***龙圩区**镇人民政府"**顺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龙圩区**镇"***龙圩区广场一路**号二楼 相关供应商:**盛和中誉投资有限公司 地 址:**壮族自治区***龙圩区政贤一路二号***室 当 事 人:无 地 址:无 四、基本情况 *、***千恒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就****地村地黎食用菌工厂化工程建设投资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WZZC****-J*-******-GXSW)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于****年**月*日(投诉书落款日期为****年**月**日)进行投诉,本机关予以正式受理。本机关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取证,现已调查终结。 *、投诉事项: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拟定中标人**盛和中誉投资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应声明标的名称(产品)的制造厂家名称,而非自己公司名称,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其响应文件无效。 投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收到采购人、代理机构的书面质疑答复函。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处理依据:*、查明情况:**顺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年**月**日收到投诉人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的质疑函,于****年**月**日通过顺丰快递将质疑答复函邮寄给投诉人,投诉人于****年**月**日签收,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网对质疑答复函进行公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期间开始之日,不计算在期间内。……”《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期”的规定,被投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质疑作出了答复,且该项目采购人重新组织采购。 *、处理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处理结果: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龙圩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龙圩区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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