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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武鸣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关于2023年南宁市武鸣区村屯公共照明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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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一、项目编号:NNZC****-J*-******-GXGJ 二、项目名称:****年*****区村屯公共照明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九零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省*******嵩山路***号赫时大厦****室 被投诉人:**壮族自治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地 址:**壮族自治区*****区起风路*号兴武大厦*-*楼 **壮族自治区***白沙大道**号松宇时代**楼 相关供应商:广拓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壮族自治区********镇兴港路**号 当 事 人:/ 地 址:/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关于“****年*****区村屯公共照明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NZC****-J*-******-GXGJ,以下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投诉符合规定,本机关于****年**月*日正式受理该投诉。 投诉受理后,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项目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经本机关调查核实,现已办理终结。 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供应商广拓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为货物模板标的名称应为本项目所投产品名称,属于声明内容与事实不符,应按虚假应标处理。 投诉事项*:供应商广拓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制造商广拓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收入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声明内容与事实不符,声明信息错误不应按中小企业抵扣,应按虚假应标处理。 投诉请求 请求取消广拓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中标资格,重新审核投标结果。 被投诉人答复(详细内容以向本机关提交的答复材料为准) (一)采购人答复 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一章竞争性谈判公告的采购需求标的的名称以及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中采购货物名称均为:****年*****区村屯公共照明项目。成交供应商广拓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标的名称为****年*****区村屯公共照明项目,被谈判小组认定为声明内容实质性响应《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不存在声明内容与事实不符的情况。 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二)工业。从业人员****人以下或营业收入*****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人以下或营业收入***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且”为同时满足之意; 而且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附件*:《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中也同时有说明:“上述标准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号),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成交供应商广拓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的中小声明函中,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未同时满足中型企业所列指标的下限,按规定下划一档,故广拓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属于小型企业。 综上所述,谈判小组认定事实清楚,中标商广拓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关条件。投诉人对****年*****区村屯公共照明项目(NNZC****-J*-******-GXGJ)项目采购结果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应予以驳回。 (二)代理机构答复 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一章竞争性谈判公告的采购需求标的的名称以及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中采购货物名称均为:****年*****区村屯公共照明项目。成交供应商广拓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标的名称为****年*****区村屯公共照明项目,被谈判小组认定为声明内容实质性响应《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不存在声明内容与事实不符的情况。 而且,经核查投诉人的响应文件所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标的的名称也为:****年*****区村屯公共照明项目(详见附件二),并未被谈判小组认定为属于声明内容与事实不符,按虚假应标处理。投诉人就此事项提起质疑投诉,就是自相矛盾,有恶意质疑投诉成交人,干扰政府采购正常秩序的嫌疑。 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以及附件《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成交供应商广拓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的中小声明函中,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未同时满足中型企业所列指标的下限,按规定下划一档,故广拓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属于小型企业。 综上所述,我公司认为***九零科技有限公司对****年*****区村屯公共照明项目(NNZC****-J*-******-GXGJ)项目采购结果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应予以驳回。 (三)相关供应商答复 根据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一章竞争性谈判公告的采购需求中,明确写明标的的名称为:****年*****区村屯公共照明项目。以及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货物需求一览表中明确写明采购货物名称为:****年*****区村屯公共照明项目。我公司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标的名称为****年*****区村电公共照明项目,其声明内容实质性完全响应《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不存在声明内容与事实不符的情况,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 根据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附件*:《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中已有说明:上述标准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号),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我公司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未同时满足中型企业所列指标的下限,按规定下划一档,故我公司属于小型企业,不存在虚假应标的情况。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处理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经核实,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一章竞争性谈判公告的采购需求标的的名称以及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中采购货物名称均为:****年*****区村屯公共照明项目。成交供应商广拓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标的名称为“****年*****区村屯公共照明项目”,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填写模板的填写要求,不存在虚假应标行为。 关于投诉事项*,经核实,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一览表》中明确本项目所采购的货物所属行业为“工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号)第四条明确“中小企业工业行业划型标准为:从业人员****人以下或营业收入*****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人以下或营业收入***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第七条明确“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 的通知》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说明“*”明确“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成交供应商广拓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的中小声明函中声明其: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未同时满足中型企业所列指标的下限,按规定下划一档,故广拓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属于小型企业,可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 和《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号)所规定的相应优惠政策,不存在虚假应标行为。 综上,投诉事项*、投诉事项*均缺乏事实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天内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 *****区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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