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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洞头区建筑垃圾、园林垃圾处置服务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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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一、项目编号:DTCG*********** 二、项目名称:**区建筑垃圾、园林垃圾处置服务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邑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省*****区东屏街道**路*号*幢***室            被投诉人:*****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地 址:**省*****区**路***号            序号相关供应商供应商地址***利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省********街道蒲中路*号(杨业综合楼)****室东首 序号当事人当事人地址********************府路***号新益大厦**楼****-A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邑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对**区建筑垃圾、园林垃圾处置服务项目(采购编号:DTCG***********)质疑回复不满意,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正式受理投诉。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调查,本案现已终结。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处理依据: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规定,及******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利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划型认定的函》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号令)第十九条“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 *、处理结果: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综合质疑和投诉相关内容,本投诉事项实质上是指中标供应商**利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为小型企业是否真实有效。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规定,及******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利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划型认定的函》“我局认定**利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属《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中的小型企业,同时,考虑到从业人员数据为年度性数据,该认定适用期限为****年*月*日-****年**月**日。”,因此,对投诉事项*、*的主张不予支持。 二、关于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号令)第十九条“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投诉事项*内容未经依法质疑,也不属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不属于本次投诉处理范围。因此,对投诉事项*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投诉人关于**区建筑垃圾、园林垃圾处置服务项目(采购编号:DTCG***********)的投诉,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二)项规定,驳回投诉。 六、处理日期:****年**月**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执法机关:*****区财政局 *、联 系 人:许鑫 *、联系电话:****-******** 洞财采罚[****]**号 *****区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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