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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赣0922破1号关于是否对股东出资进行追收诉讼的表决结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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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是否对股东出资进行追收诉讼的表决结果的公告 (****)江爱(龙泰鞭炮)破管字第***号 各位债权人: ***人民法院于****年*月**日裁定受理***龙泰鞭炮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泰鞭炮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作出(****)赣****破*号决定书,指定**爱心律师事务所担任龙泰鞭炮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经调查发现,龙泰鞭炮公司注册资本***万元,其中股东龙春泉认缴出资***万元,持股比例***%。股东龙春泉是否实缴出资并无任何财务资料证明。 依据《企业破产法》**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为了履职管理人职责,管理人拟准备向债务人股东龙春泉进行出资追收的诉讼。因本案属于执行转破产清算案,管理人没有任何收入,无法承担相关诉讼的案件受理费等费用。故管理人于****年*月*日提请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是否同意对股东龙春泉认缴出资进行追收诉讼并同时垫付诉讼费。 债权人会议到会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人,认定债权总金额为*******.**元;其中表决不同意的债权人有*人,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表决同意的债权人有*人,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及债权人表决情况,表决结果为:不同意对股东龙春泉认缴出资进行追收诉讼并同时垫付诉讼费。 如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并将案件受理情况及时反馈给管理人 逾期未在上述期限内起诉的,视为对本公告无异议。未依法起诉或未及时告知案件受理情况,导致的损失和责任与管理人无关。 特此公告 ***龙泰鞭炮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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