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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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肃**人民医院紧急医学救援中心综合楼及区域数据中心建设项目SJYZC****GK-*** )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肃**人民医院紧急医学救援中心综合楼及区域数据中心建设项目(SJYZC****GK-*** )”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肃**人民医院紧急医学救援中心综合楼及区域数据中心建设项目 项目编号:SJYZC****GK-*** 项目预算:****.**万元 投诉人:**新昊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省******北滨**路连铝大厦**层 被投诉人*:********人民医院 地址:********红湾寺镇明华路***号 被投诉人*:**中诚建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省******屋兰路***号丹马时代商住楼B*号***铺 我局依法对****年*月**日收到的**新昊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肃**人民医院紧急医学救援中心综合楼及区域数据中心建设项目”采购结果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本项目中标供应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不具备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备案)资质,不应作为中标供应商。 核查情况:经审查,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远程影像数据接入开发服务”中的参数内容属于“远程医疗会诊系统软件”,属于二类医疗器械。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和《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由经营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根据该条规定,国家对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实行备案管理而非许可管理。且经向****场监管部门核实,中标供应商已获得所投产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甘张药监械经营备********号),符合相关医疗器械管理规定。 二、处理决定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和《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本案中,“远程影像数据接入开发服务”中的参数内容属于“远程医疗会诊系统软件”属于二类医疗器械,国家对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实行备案管理。因此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鉴于投诉人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驳回投诉人投诉。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肃**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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