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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杭州市滨江区教育局下属学校2024年厨房设备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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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一、项目编号:ZJ-******* 二、项目名称:******教育局下属学校****年厨房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悦山川商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地 址:**省******十三纬路            被投诉人:******教育局            地 址:**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            序号相关供应商供应商地址*无无 序号当事人当事人地址*无无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悦山川商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对******教育局下属学校****年厨房设备采购项目(编号:ZJ-*******,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答复不满,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投诉人**悦山川商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诉称:投诉事项*:未提供样品或提供样品不满足采购需求实质性条件的供应商,投标无效,实质性要求应在资格性审查环节阶段和符合性审查环节阶段进行,而且评审只能是通过或不通过,不能评分,然而招标文件在前面把样品规定为实质性要求,在招标文件后面有又设置为评分因素,显然招标文件违规违法。投诉事项*:此次招标文件存在严重的排他性、歧视性、倾向性。事实依据:******教育局下属学校****年厨房设备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如下:样品落地柜式洗手单星盆、双眼炒灶招标文件中明确了样品的板材、厚度、功率、功能等详细参数,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根据投标样品的款式、结构符合采购要求的情况进行评分、根据投标样品的功能、安全性等符合采购要求的情况进行评分、根据投标样品的制作工艺符合采购要求的情况进行评分,得分为*.*,*,*.*,*,*.*,*,请问采购人怎么衡量标准?以什么作为基准的?是不是与采购人认识的供应商得*.*分,不认识的供应商得*分?*.*分的标准是什么?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办法严重存在“一言堂”“明招暗定”的情况。很明显是有某供应商提前给采购人做了设计,出了货物清单,采购人的这个要求明显具有排他性、歧视性。采购代理的机构的回复说到底也没有解释评分的标准,评分因素的得分怎么衡量的。什么情况下可以得*.*分?什么情况下可以得*?什么情况下可以得*.*分?什么情况下得*分?什么情况下得*.*分?根据什么作为判断依据的评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处理依据:关于投诉事项*。《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等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可以要求供应商在响应环节提供样品。关于投诉事项*。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与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主观评分项,并不冲突。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程度以及分值的设置,能够限制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并无不当。 *、处理结果:驳回投诉。 六、处理日期:****年**月**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执法机关:******财政局 *、联 系 人:祝宁宁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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