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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安区卫健委发布”微信公众号代维服务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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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健委发布”微信公众号代维服务采购项目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AHMY-******** 二、项目名称:“***卫健委发布”微信公众号代维服务采购项目 三、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广播电视报社 供应商地址:***梅山南路广电中心 成交金额:肆万玖仟伍佰元整(小写:*****.**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服务类 名称:“***卫健委发布”微信公众号代维服务采购项目 服务要求:“***卫健委发布”微信公众号代维服务采购项目,根据采购人需求,提供微信公众号代维服务。 服务期限:本次采购合同期一年,年度考核合格后可续签合同,考核不合格不再续签。每次续签一年,最多续签两次。 服务标准:按要求完成规定的各项服务内容。 五、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要求执行。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一)若投标供应商认为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周一至周五,上午*:**-**:**,下午**:**-**:**,节假日休息)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材料递交地址:***金环万象城*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 。 (二)根据《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质疑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质疑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质疑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质疑人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采购人名称、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别号(如有); (*)被质疑人名称; (*)具体的质疑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必要的法律依据; (*)提起质疑的日期。 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提起质疑的主体不是参与该政府采购项目活动的供应商; (*)提起质疑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质疑材料不完整的; (*)质疑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对其他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质疑,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质疑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八、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采购人信息 名 称:******卫生健康委员会 地 址:******第九中学对面 联系方式:****-******* *.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省沐远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金环万象城*号楼*单元****室 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江工 电 话:****-*******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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