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执行全国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接续)中选结果
已收藏 收藏
正文内容
各相关单位: 为保证全国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接续)中选结果在本*顺利执行,根据《关于本*做好第六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接续有关工作的通知》(沪医保价采发〔****〕**号)要求,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中选药品采购使用工作 (一)*药事所已于****年*月*日通过“国家医保招采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推送了胰岛素专项接续本**选药品信息,请各医**点医药机构(以下简称医药机构)做好采购准备工作。 (二)本次中选结果自执行之日起至****年**月**日为一个采购周期。中选企业与医疗机构应及时签订采购协议,采购周期内协议每年一签。 (三)各医疗机构在保证医疗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应优先使用中选药品。也可在质量和疗效有保证且价格适宜的前提下适量采购本*挂网的同通用名未中选药品。招采子系统延续首轮做法,设置中选和未中选药品采购比例,实行采购比例自动限制。 (四)本次接续中选结果考核延续首轮做法,不折算规格含量系数,均以“支”计,协议周期内各医疗机构对中选药品的使用量应不低于采购需求量。 二、落实中选药品采购配套工作 (五)各医疗机构应通过招采子系统采购中选药品,并及时验收确认药品发票、向供货企业支付货款,货款结清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的次月底。系统将依据已验收确认的发票信息统计中选药品的采购量比例。 (六)各医疗机构可通过招采子系统查询中选药品每月完成情况。同时*药事所每月**日(节假日顺延)将通过快递方式发放《***医保药品带量采购月度对账单》至各医疗机构。 (七)中选企业应按“两票制”相关要求做好中选药品供应。 (八)配送企业向医疗机构供货时应做到货票同行,且提供的胰岛素中选药品发票中不得混有其他药品的采购付款记录。 三、其他 本通知其他未尽事宜请遵照药品采购相关文件。各医疗机构在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过程中若发现问题应及时向*药事所反馈。 四、本通知自****年*月**日起生效执行。 ***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年*月*日
相关推荐
-
实验元器件耗材成交公告
武汉市 2024-11-09 中标公告 -
谌刚成交公告
武汉市 2024-11-09 中标公告 -
专利申请代理费成交公告
武汉市 2024-11-09 中标公告 -
电机实验平台耗材采购成交公告
武汉市 2024-11-09 中标公告 -
电子元件成交公告
武汉市 2024-11-09 中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