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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宿州市卫生计生综合行政执法局单位合并财务审计服务项目比选结果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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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对“***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计生综合行政执法局单位合并财务审计服务项目”以比选方式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一楼会议室组织比选会议,截止****年**月**日**:**分,共*家公司提交比选材料,分别为**辰星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中名国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安礼华粤(**)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澄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分所、**淮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月**日**:**分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现场组织评审程序,经评审**辰星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淮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两家未通过资格审查,第一中标供应商为**澄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分所,中选价格为*****.**元,现将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供应商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成交期限届满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在工作时间向************提出质疑(异议),质疑材料递交地址:***胜利路和园小区**号楼,联系方式:***********。 质疑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质疑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质疑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质疑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质疑人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采购人名称、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如有)、包别号(如有); *、被质疑人名称; *、具体的质疑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必要的法律依据; *、提起质疑的日期。 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提起质疑的主体不是参与该政府采购项目活动的供应商; *、提起质疑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质疑材料不完整的; *、质疑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对其他供应商的比选文件详细内容质疑,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三)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采购人信息 名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 地址:***磬云北路***号 联系方式:李芳菲 *********** *.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地址:***胜利路和园小区**号楼****室 联系方式:吴工 ***********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吴工 电话:***********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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