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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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一、项目编号:**智拓****-**-** 二、项目名称:***职教中心食堂**工程食堂厨房设备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天隆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省******富盛镇富盛村*-*幢 被投诉人*:**省***职业教育中心 地址:**省***职业教育中心 被投诉人*:************ 地址:***艮塔东路***号 相关供应商:**华成厨具有限公司 地址:********科技创新园创研路***号*号楼***室 当事人:无 地址:无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天隆智造股份有限公司对***职教中心食堂**工程食堂厨房设备采购项目(**智拓****-**-**,以下简称本项目)**省***职业教育中心、************质疑答复不满,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材料经补正,本机关于****年*月**日审查后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在投诉处理中,发现投诉事项*所涉及的技术参数要求将GB/T*****-****《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并无规定的售后服务级别作为采购需求和评审因素,违反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九条的规定,亦不符合《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第七十一条第(三)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属于采购需求管理未遵循科学合理原则、采购需求不明确,且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因该项采购需求及相应的评审因素不符合相关规定,投诉事项*不再作处理。 *.关于投诉事项*。采购文件未列明“风机控制箱”需具有“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评标委员会对此不作实质性审查,并无不妥。因此,投诉事项*缺少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本项目采购文件没有对“排污许可证”作有关要求。且投诉人也并未提供中标供应商应取得《排污许可证》,以及应取得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不符合“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不成立。 综上,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不成立。因采购文件有关采购需求不符合相关规定,投诉事项*不作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三)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等规定,驳回投诉;因本项目采购文件采购需求及相应的评审因素不符合相关规定,可能影响中标结果,责令被投诉人撤销合同、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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