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塔县博物馆
经营范围
1、负责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文物工作方针和政策。2、负责征集、收藏文物,采集标本及在本辖区内通过考古发掘、征集、社会和群众捐赠、涉案移交及馆际交流积累藏品,并对其进行科学研究。3、负责藏品的科学管理、科学保护、整理研究、公开展出和提供使用工作。4、负责对县境内的田野文物进行科学管理和保护。5、负责举办陈列展览活动,传播历史和科学文化知识,对人民群众进行爱国主义教育。6、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和建议,按时完成主管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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