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阳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环保工程;环境产品设计;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施工;室内外环境监测、净化、治理服务;建筑物清理服务;甲醛检测;汽车保洁服务(不含洗车);销售:空气净化产品、环保材料及设备;玻璃钢化粪池、玻璃钢储罐、玻璃钢水箱、玻璃钢隔油池、玻璃钢沼气池、玻璃钢管道、复合井盖及其它玻璃钢制品、水处理设备、碳钢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玻璃钢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玻璃钢生物化粪池、玻璃钢拖挂房车研制及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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