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
经营范围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二)发展基层组织、会员和红十字志愿者,组织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三)开展救灾的准备工作,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进行救助;(四)组织开展社会救助活动;(五)开展募捐,接受捐赠;(六)普及群众性初级救护、应急避险和防病知识,开展应急救护培训,组织群众参加现场救护;(七)开展红十字青少年活动;(八)参与、推动无偿献血和遗体、人体器官(组织)捐献工作,开展捐献造血干细胞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工作,建立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九)参加国内、国际人道救援工作;(十)开展重建失散家庭联系服务工作;(十一)监督检查红十字标志的使用情况;(十二)依照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完成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红十字会委托事宜;(十三)开展其他人道主义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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